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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系被告的父亲,于1990年10月28日与第三人孙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31日在未解除该婚姻关系且原告不知情的前提下,又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2009年3月张某患脑梗,严重后无法自理,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直至2021年10月5日张某去世为止。张某生前于2010 年6月9日立下遗嘱,并由新野县城郊司法所出具遗嘱见证一份,称死后房产及单位发放所有款项及补助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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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去世后,2022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张某死亡所发放的抚恤金等费用由原告分得200000元,超出200000元的部分无论多少均归被告所有。

2022年8月29日新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李某和张某的婚姻无效。张某死亡抚恤金为248788元,其中含丧葬费 5000元。原告为埋葬张某支付丧葬费20000余元。关于张某死亡后的遗产及抚恤金处理,原、被告曾于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要求履行,双方对该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

裁判结果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部分有效,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孙某协助将120000元抚恤金支付原告李某。

法官说法

原被告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主要约定了两个内容,一是张某遗产处理问题;二是张某抚恤金处理问题。

关于张某遗产处理问题,对协议书中涉及的位于新野县民主街赵家巷一套单元,该房产虽有土地使用手续,但是在建房时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准建许可手续,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系违章建筑,涉及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其效力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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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抚恤金处理问题,原告对张某的已婚情况不知情,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张某于2009年3月患有脑血栓,严重后无法自理,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直至张某死亡埋葬,对张某尽到了扶养义务,另外为被告结婚翻建房屋,操持家务,对家庭生活尽职尽责十余年。调解协议中所涉及抚恤金及相关补助部分是张某死亡后所在单位给其亲属和其他对其尽到扶养义务的人给予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抚恤和安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产,原告作为对该家庭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遵循公平原则,应当给予抚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典型案例,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通过基层组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效力,请求被告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涉及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对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具有代表作用。

本案中,虽然原告李某和张某的婚姻无效,但原告之前并不知情,且其与张某登记结婚后一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在张某患病的十余年中给予了较多照顾,对张某及其家庭尽到了扶养义务,遵循公平原则,应当给予抚恤。

法理与情理的结合,必须统筹各方面因素,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正所谓法理来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体现,本案基于当事人对家庭的实际付出,综合考量各亲属之间的权益,使当事人得到相应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抚恤和安慰,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共同保证法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让法理、情理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做到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进一步体现法的精神,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来 源:新野县法院

供 稿:田 杨、杨 蕊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