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债务加入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区别,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如何区分呢?具体如下:

一、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在债务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
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责任则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二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保证责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从属性、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保证人追偿权等规定,而债务加入则不适用相关规定。债务加入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相较于保证,第三人加入债务对第三人的责任更重。因此,债权人在拟定债务增信文件时,应当明确对二者进行区分,避免产生争议。
二、无论增信承诺文件名称为何,均应当首先通过文义判断其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通常情况下,明确的措辞足以显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增信承诺文件中明确适用“保证”或者“债务加入”措辞,或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的,应当根据文义优先的原则判断法律关系的属性。
三、在根据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时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实践中,在承诺文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承诺文件的文义、合同目的、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综合分析,以判断承诺文件的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如第三人并未明确表示其行为是“债务加入”,且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事实上具有从属性的特征,或有明确其债务应当在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承担,则该第三人对主债务承担的责任应当被认定为保证责任。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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