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犯罪是及时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为彰显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的坚定决心,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司法执行工作的认识与尊重,为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滥用异议阻碍执行,
法院如何惩治“歪招”?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眼看就要拍卖房产,谁料案外“承租人”突然杀出,提出执行异议。然而,执行法官却发现了恶意异议的蛛丝马迹……
2018年,某银行与李某、何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496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何某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后,法院依法查封李某涉案房地产并启动拍卖程序。
为了干扰法院对涉案房地产的正常执行活动,李某找到案外人张某合谋制作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并商量由张某出面向法院出示虚假合同并提出优先购买权和带租约拍卖。
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然而,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时,承办法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多次对涉案房地产提出异议,阻碍执行程序的推进。“这份合同也存在诸多疑点,如当时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地址在签约时未存在、合同预留的手机号码在签约时尚未在市场上流通。”承办法官说。
经询问,张某承认该租赁合同系虚假的,其从未占有使用过涉案房产,对自己提出虚假的异议表示后悔,并向法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异议权应依法行使,不得滥用。张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证据,其提交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承办法官说。
最终,案外人张某因提供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恶意阻碍法院执行,涉嫌虚假诉讼,法院依法裁定不准许张某撤回异议申请及驳回其异议申请,并将张某、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和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并分别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
执行法官提醒,执行异议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手段,但应当依据事实并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滥用异议权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审宣判前主动履行,
可酌情从宽处罚
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守法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时间回溯到2012年。梁某甲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向梁某甲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梁某甲与李某、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梁某乙向梁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合计95000元及利息。
上述两个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梁某申请,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逾期未见李某自觉履行。由于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法院根据梁某甲提供的线索,发现李某隐匿、转移车辆,逃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行为恶劣,于是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和相关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大部分义务。2023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如实报告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最终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执行法官说。
主动履行,犹未晚也。罗定法院提醒,在拒执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认罪态度良好且在一审宣判前主动履行部分或全部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调解后“二次失信”,
“老赖”被移送立案侦查
2020年,黄某与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邵某向黄某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邵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但邵某只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义务,后期一直未按协议履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邵某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将其名下位于佛山的房产以483万元转让他人,且其在深圳有存款20多万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偿还债务。其后,法院无法与邵某取得联系。
据了解,被执行人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仍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属“二次失信”,严重侵害法律权威,行为恶劣,已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鉴于邵某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将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和相关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4月,公安机关发现邵某于上海市入境,于是立即赴上海市对邵某采取强制措施带回。
迫于刑事处罚压力,邵某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当天下午,被执行人邵某将本案的执行款102万元及另案在执行中的执行款400万元一并汇入执行法院指定账户。
罗定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和挑战。“拒执罪”作为悬在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可以有效促进案件办理,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被执行人私自转移财产,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2年,吴某与刘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原告吴某所有,由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该车辆给原告吴某。判决生效后,刘某甲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吴某申请,罗定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刘某甲通过寻找与原车主吴某有点相似的女子,并使用原结婚证,在某车管所通过视频方式办理授权委托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认,进而私自将已判决归属吴某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抵押变卖,最后通过湖南省某车管所申请办理电子化转籍转移业务方式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为案外人所有。
刘某甲以不合法的手段擅自将车辆进行转移过户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相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传唤期间,被执行人刘某甲慑于法律威严,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向公安机关承认转移车辆的行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最终,鉴于刘某和吴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撤销了对刘某的立案侦查。
罗定法院提醒,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耍小聪明”,隐藏、转移财产,法院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行为,从而有效震慑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胜诉权益和司法权威。
换张工资卡逃避执行?
云浮法院判了!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0年至2024年,被执行人江某民间借贷系列案,执行案件共八件,申请执行标的额达111万多元。
被执行人江某系列案自立案以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通过与银行、房产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的沟通协作,获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然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江某是某镇中心小学教师,他在明知其工资账户被冻结后,仍向工作单位申请变更工资账户,并将工资收入自行取走挥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
“被执行人江某身负巨额债务尚未清偿,反而擅自转移其财产,主观上具有恶意,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逃避执行性质,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说。
2024年4月26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江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7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江某未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来源:南方+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柯丽莹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