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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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代位权就是,你的债务人没钱还,找到欠他钱的也可以要!》中写到:如果欠你钱的人不积极追讨别人欠他的钱,你可以直接起诉他的债务人,追讨回自己的欠款。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那么,可直接执行债务人对案外人已到期的债权吗?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的,即可申请执行:
1.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
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即可申请执行其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
2.债权已到期且明确
债务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并且,该债权的金额、债权的性质等都是明确的。
那么,怎样执行债务人对案外人已到期的债权?
首先,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请求执行债务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 。
法院会对被执行人是否确实不能清偿债务、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以及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等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并明确履行的期限、数额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或者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等非实质性异议,不影响执行。执行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如果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金额等实质性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该异议也不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若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可通过代位权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具体情形可参考笔者《最高院:债务人没钱还,发现谁欠他的钱,即可行使代位权!》一文。
第三人违法不予配合的,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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