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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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担保的,对另一方有效吗?

最高院在《冯春花与被马晓琴、李明、赵玉科、贾延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院认为,

案涉《借款合同》中第五条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赵玉科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合同。冯春花作为赵玉科的配偶在财产共有人处未签署姓名。

本院认为,赵玉科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冯春花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玉科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玉科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赵玉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春花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春花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春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可知,夫妻一方擅自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通常对配偶没有约束力。因此,债权人在接受夫妻一方提供的担保时,务必注意此类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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