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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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通过上诉和再审等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二审上诉时未对一审判决事项提出异议的,再审还能提吗?
最高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人再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论权,利”,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祛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
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据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上诉时未对一审判决事项提出异议的,再审时再提出该异议通常不能成立。
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再审法院仍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一、发现新证据
如果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能够提供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中未被上诉的相关认定,那么再审法院可能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二、原判决存在法定再审事由
除新证据外,若一审判决存在其他法定的再审事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当事人在再审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异议,即使其在上诉时未涉及。因为这些法定事由涉及到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基础,即使当事人在上诉阶段未察觉或未提出,再审程序作为纠错机制,也应当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司法裁判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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