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廷宝等与被执行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院拟发放的执行款项发放至案件委托代理人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黄红梅律师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李法官0771-492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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