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龚文娟与尹应华财产线索,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作为悬赏金。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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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志红与被执行人龚文娟(2018)云0702 执3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龚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志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龚文娟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龚文娟,女,纳西族,1983年6月10日生,住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开文村委会文荣村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306105426。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文娟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 240000.0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文娟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410号

电话:0888-5331239

联系传真:0888-5332900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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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志红与被执行人尹应华(2024)云0702执819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应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志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尹应华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尹应华,男,汉族,1974年8月7日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太平村红利组21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0807905X。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尹应华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840986.0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尹应华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410号

电话:0888-5331239

联系传真:0888-5332900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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