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两次以上提出相同事项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一种是办理过程中的重复信访,见于《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另一种是信访程序终结后的重复信访,规定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信访人对信访答复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认为自己的诉求合理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可能是因为虽然事情有得到化解但只是部分化解,可能是认为职能部门答非所问,可能是事情得到化解但对工作人员态度不满意,也有可能是明知诉求没有合理成分但希望通过重复访“施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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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原因,重复信访一直以来是信访部门较为头疼的问题。按照“有访必接、有访必查、有访必回”的信访处理要求,受理的每一件信访事项,都要经过受理、分析、转办、回复等程序。遇到一事多投情形,信访件在各部门之间转来转去,并且信访内容几乎一致,不停的调查后回复导致信访工作的处理成本增大,这也会降低了信访件处理的效率。从信访人的角度来看,重复投诉的事项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并不会是自身原因,而是是因为故意存在“推诿”、“不作为”、“不想管”。信访人每重复信访一次,便会加重政府基层社会治理的负担。

信访工作法治化强调将问题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阶段,因此在处理重复信访案件过程中强调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的矛调职能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阻断事件矛盾的激化及事态的升级,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之间的优势。比如在化解因个人恩怨导致的重复信访案件中,社会工作者通过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访谈来促成和谈的意愿,在社会工作者的主持下以当面沟通的方式改善双方的关系。在化解征地拆迁导致的重复信访案件中,主要通过对两个利益群体进行走访来化解双方的对立局面,比如家庭内部的拆迁分配不公问题,让两个利益群体选出代表进行洽谈来达到缓和关系的目的,通过其他方式对以服务对象为代表的利益群体进行补偿来化解核心利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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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的重复访案件都萌发于生活中的小矛盾,比如物业管理问题、民工欠薪问题、征地拆迁问题。一旦基层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关注与妥善解决,细小的社会矛盾就会有不断发展和扩大的趋势,最终演变为信访问题。而有些事项信访部门受理后发现无法查清或根本不属实,信访人不满意后也会发生重复信访问题,此时更需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重复信访由于其时间跨度长且信访人员不接受调查结果的特点,很容易使得重复信访人员不断向周围散发出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官官相护”的信息,加上不良自媒体的“吹捧”,使得政府公信力减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变相加重了基层治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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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多元解纷平台或者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让每一位基层工作人员都参与到矛盾化解工作,将工作的重心放到合理诉求矛盾化解上, 对于不合理的信访诉求,完善不合理事项的认定程序,但也要做好疏导教育、困难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