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程序中,会经常听到一些专业性词汇,不同的词汇有着不同的涵义,准确的理解其中的意思可以更有助于诉求的解决,比如说以下的几个信访词汇。

一、信访终结

是指同一事项同一诉求,经过有权处理单位依次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或复核,当事人再次信访的,不再受理。普通信访事项的终结规定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规定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等文件。

同一信访人提出的不同事项或者不同诉求或者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认定结果的,不应被认为程序已经终结。

二、逐级信访

在2014年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中规定,对于跨级提出的、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再次走访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引导来访人通过复查复核程序反映。

跨越本级及上一级走访,或者在非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诉求的,一般会被认为越级,但网上信访没有越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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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访分离

将涉及到诉讼救济类的事项从普通信访程序中分离出来,交由对应的政法部门去处置。由于诉讼属于法定的救济渠道,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应当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等法定程序继续反映,而信访属于非诉讼纠纷化解模式中的一种,由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复查和复核意见一般情形下不具有可诉性。

涉法涉诉事项是指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以内的,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中已经发生,正在产生或依规应交由相关部门通过特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四、依法分类

可以见于2017年国家信访局印发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其中将信访诉求导入程序分为三类,一是依法履职程序,对由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交由对应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其他法定程序,比如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十四种法定途径,以及涉法涉诉、纪检监察等五种法定途径;三是信访程序,指只能通过信访程序,通过会商会办、信访救济、综合运用政策法规等方式处理的事项,比如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用信访答复的方式来回复当事人的履职申请的,属于行政程序引用错误,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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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阳光信访

除了来信和走访外,通过网上信访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可以通过公众号、邮件、电话、手机等多种方式便捷反映诉求,信访部门和职能部门也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快速的受理、转交、督办、回复每一件诉求,让信访事项可以查询,可以跟踪,可以评价。

信访人通过信访途径投诉后,会短信收到信访事项查询码,通过查询码可以查询信访诉求的转交、办理情况。

六、信访工作法治化

包括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法治化。预防法治化是通过源头治理,将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受理法治化是由信访部门甄别、明确办理责任主体、确定处理程序和路径;职能部门按照依法分类办理要求,确认处理程序、路径和时限。办理法治化是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信访部门在此期间及时督办防止超期。监督追责法治化是对不依法履职导致出现的信访问题、不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等情形进行严肃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坚决问责到位。维护秩序法治化,是对信访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法治化包括“五个法治化”、“四个到位”、“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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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访调对接

是指将信访程序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通过“一站式”窗口化服务,实行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督促落实。对于用工纠纷、医疗纠纷等常见问题,通过调解的形式做到事心双解、定分止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斡旋、协商、劝说、教育等方式,使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一种方式。最常见的是民事诉讼的庭前调解。

信访程序中的专业词汇很多,只有充分了解了这些词汇的真正含义,才能有的放矢,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