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在信访投诉过程中,因为重复投诉或者越级投诉等原因经常会收到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告知书。此时,需要了解哪些情况下提出诉求可能会不被受理,从而帮助自己更好的了解信访,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1.办理期限内重复投诉同一事项的(重复投诉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程序中,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以同一事项向受理、办理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的,不予受理。
由于信访程序有受理、办理期限规定,需要当事人耐心等待信访处理结果,避免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信访。
2.跨越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反映的或者在非信访指定场所提出诉求的(越级信访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按照信访三级办理程序规定,应当首先向有权处理部门提出信访诉求,对书面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提起信访复查、复核。
3.可以或者应当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反映的(未依法分类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属于以上情形(包括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对于劳动关系争议(应当仲裁)、一审判决不服(应当上诉)等事项,优先考虑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而非信访程序。
4.诉求缺少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不合理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向信访部门或职能部门提交诉求时,需要提前准备佐证材料(证据),使用法律事实而非口述的客观事实更容易让诉求获取支持。
5.已有复核意见仍重复投诉的(信访程序终结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单位不再受理。
信访复核程序结束后仍对同一事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尝试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反映,而非继续投诉。
6.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虚构事实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通过信访程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信息,目的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或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对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7.信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违法信访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违法信访包括借访敛财、寻衅扰序、妨碍办公秩序、毁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信访人在信访前需要提前了解信访流程及相关规定,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并给予相关部门足够的时间去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