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网友咨询:

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黄晶晶律师解答:

逾期利息,又称罚息,专指借款合同中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还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若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主张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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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晶晶律师补充: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黄晶晶律师

广东信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和土木工程双学士学位,阳江市人民监督员,六届江城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江城听证员,坚持追求公正、坚守正义,坦诚相待、忠诚服务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项法律事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