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行政部门打交道时,偶尔会遇到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文书送达超期、数据统计错误、写错当事人姓名,等。此时,行政部门可能会直接出具一份新的行政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果这些“瑕疵”并没有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确认违法?
行政法中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一方面,行政目标的实现需要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也能很好地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正当性;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程序正当, 行政结果必将更使人信服,这要比单纯追求行政结果更有意义。例如,在执法部门在进行违章建筑拆除时,前期必须有立案调查-通知当事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一系列程序。如果执法部门未按程序直接强制拆除,即便该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确属于违建,该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并不一定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不同的法院判断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当一些行政文书中出现笔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时,部分法院可能审查认定为程序瑕疵,不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仅在判决中予以指正,并据此驳回诉讼请求。但程序瑕疵与程序轻微违法两者并不是一个概念,也并不能完全以是否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来判断是否为轻微违法。比如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写错当事人的姓名,类似的笔误确实看起来容易分辨,但对当事人很难判断有没有影响。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违法根据违法程度区分为“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分为撤销和确认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两种法律后果。
之所以会有“程序轻微违法”的规定,主要是因为部分单位工作量大,批量办理行政事项会带来工作上的疏漏,比如批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里面的日期、人名、事项出现与事实略微不符情况,但由于行政行为公信力较强,被处罚的相对人很容易因为“瑕疵”而起诉。对于这些“程序瑕疵”,并不能一刀切的撤销或者确认,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角度,应当设置明确的认定标准,避免弱化法院监督的效力,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认定“程序轻微违法”并没有问题,但不能简单的表述为程序轻微违法或者程序瑕疵,以对相对人没有实际影响就结束了,需要详细的释法说理,避免出现确认违法适用泛滥和上诉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在裁判文书中,应加强对说理部分的阐述,对于违反的程序内容、违反程度、实际影响等方面,以及构成要件的各个因素,要尽量做到详尽而充分地论述和解释。这样不仅能够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每一个裁判结果都能得到公众的认可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