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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柯某签订《美美在线主播经济协议》,约定由公司代理柯某的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演艺经纪事务,柯某应配合公司的演艺活动安排,同时在柯某达到双方约定的直播时长后,公司为柯某提供7000元的保底补助。如柯某存在违约行为,则其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若柯某未就违约行为进行改正,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柯某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合同签订后,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协助柯某直播,并利用公司资源为柯某进行宣传包装、扩大知名度,但不久后柯某却突然毫无理由的拒绝配合工作,甚至拒绝与公司沟通。因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美美在线主播经济协议》,并要求柯某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合计100000元。

柯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只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其还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却认为双方只是经纪合作合同关系,柯某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美美在线主播经纪协议》解除;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公司与柯某之间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从本案《美美在线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为柯某提供的独家经纪代理服务,全权处理柯某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并有权代签与柯某所有演艺事业有关的演艺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双方还就演艺收益支付时间、分配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由此可见,该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的范畴。

从人身从属性上看,柯某自认直播有时在宿舍有时在公司,即直播的地点、内容都是相对自由的。即使协议中有约定美美在线传媒公司有权对柯某的直播时长、天数等进行监督、管理,柯某应当遵守管理规定的内容,以及日常直播中对柯某进行时间和时长的安排和监督,也都是为了确保双方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并非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

从报酬分配的约定来看,报酬由柯某自主选择月底提成或保底补助的较高者,保底补助以直播的时间和有效天数统计,提成则是以其在直播平台上收到的礼物折现后按比例抽成,该报酬的约定也体现合同更具有合作属性。

而劳动关系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因此,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与柯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违约金如何确定?

违约金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柯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配合工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美美在线传媒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柯某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并未就因柯某违约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的报酬分配比例及柯某与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合作期间获得的收益为基础,兼顾合同的未履行期限预期合理收益、柯某的违约责任、收益能力、主播直播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经济成本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最终将违约金酌定为30000元。

律师寄语

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别,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公司,不要以合作名义行劳动关系之实,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严格落实劳动基准的规定,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与网络主播签订协议,若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