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感和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权。许多父母在离婚后可能会面临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子女的生活质量,也可能引发关于探望权的争议。那么在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前提下,能不能取消对方的探望权呢?
在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则是该方的法定权利。即使探望权没有实现,也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无论探望权的实现情况如何,支付抚养费的责任都是不可推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一旦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探望权应当恢复。
其实,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如果认为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如果认为需要中止探望,将依法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您不能直接取消对方的探望权,但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同时,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这并不构成取消对方探望权的直接理由。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