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何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承担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旨在敦促具有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妥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
可见,用人单位应对向劳动者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且该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要件。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提供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应当对因劳动者过错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在用人单位提供空白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劳动合同载明的内容与offer、录用通知书、招聘启示的内容不符等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签署具有一定合理性,用人单位倘若无法证明尽到了积极履行磋商的义务,就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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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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