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赵某系夫妻,育有张某、张某2、张某3三个子女。后张某1于2005年2月16日去世,赵某于2022年12月22日去世,张某3(未婚无子女)于2018年3月18日去世。
张某1和赵某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05号房屋,涉案房屋系1993年12月20日,由张某1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购买,并于1996年5月取得《房屋所有证》登记在张某1名下。现张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05号房屋。张某表示同意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但因其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分得70%的遗产份额。
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恒略律师指导张某多方收集证据,并对各项证据进行整理和归纳,在此基础上制定诉讼策略。庭审中,张某提供了病例、诊断证明、护理费单据、医疗费单据、老年公寓收据、购物订单截图、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多年来尽到对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某1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有50%的份额,张某1于2005年2月16日去世,未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属于张某1的遗产部分应由周某、张某、张某2、张某3依法继承。张某3于2018年3月18日去世,张某3未婚无子女,故涉案房屋属于张某3的遗产部分应由赵某依法继承。赵某于2022年12月22日去世,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张某、张某2依法继承。
考虑到张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定张某继承涉案房屋的60%份额,张某2继承涉案房屋的40%份额。另外,涉案房屋应以房产所有证登记地址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涉案北京市海淀区某05号房屋由张某、张某2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某2占40%的份额,张某占6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