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法官会询问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此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现实中有的会要求看对方律师证,有的甚至要求对方更换代理人,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如果当事人提出质疑但又没有具体理由,只是要求查看律师证的话,法庭为了保证庭审秩序,一般不会允许,会告知那是法庭的职权且已经审核过。当然此时更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更换律师。

如果对方是非律师身份代理的话,法庭可能会严谨一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出查看对方代理人的资格材料,例如相关机构的推荐证明等,法庭则大多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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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有合理理由且确有证据证明呢?

首先,在开庭前,法院通常已经依职权审核了双方代理人的资格,如果委托材料不齐的,法院会通知补齐,如无法补齐的,则告知当事人更换代理人,或者通知当事人自行出庭应诉,并可以拒绝未满足要求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所以,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被法庭认可的,则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直至拒绝代理人出庭应诉,不过这种情况将严重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谨慎一点的做法,可能不会当庭认可当事人的异议,会视情况而定,也可能取消当天庭审,限期让被异议一方提供所需的相关补充证明材料,或者让当事人自己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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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庭时仅有确定无资格的代理人而没有当事人到庭的,法院则将按未到庭处理,即原告视为撤诉,被告则视为缺席(参考案例:假冒公司员工代理出庭的,应承担“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利后果)这个后果还是相当严重的。

但无论当事人怎么提出异议,审核代理人资格及是否允许其出庭都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异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时的救济权利(例如复议)。

不过,当事人有权要求书记员将此异议记载在笔录中,作为证据固定,如果对方的代理人身份事后被证实确有问题,应拒绝其出庭而没有拒绝,或者应按未到庭处理而没有处理的,则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通过上诉或再审来寻求法律救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