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信访作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两种形式,前者为法定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后者则代表着一种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模式。许多人对于信访、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履职三者之间的关系理解混淆,往往导致应该复议的事项进入信访程序,应该履职的事项进入复议程序,出现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现象。

那么,行政复议和信访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差异?

首先是受案范围有所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不履职行为,并且有具体的范围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还可以对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并提出审查。因此,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对较窄且明确。信访的受案范围则除了涉及法律诉讼、纪检监察等五类情况外,其他的意见建议类、申诉求决类问题均可反映,范围较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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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受理条件有所不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则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授权组织。除另有规定,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信访申请则可以授权他人代理,没有主体不适格的规定,既可以反映行政部门,也可以反映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更没有提出时限的约束。

最后是审理方法各具特色。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两名工作人员审理,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审理方式规范有效;信访则通常采用转交办、督查督办、召开联席会议、访调对接、领导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化解积案。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复查复核。

由于行政复议、信访均属于行政救济途径,都具有监督和救济的双重功能,在受理范围内也存在部分重合性。单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行政复议显然优于信访。然而,从纠纷化解的角度来看,信访的化解方式更为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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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政罚款外,最常见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成立业委会和征地拆迁等方面。许多小区业委会成立前存在私下拉票、计票不规范等问题,最终因街道办事处取消投票结果而功亏一篑,此时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征地拆迁领域申请复议的原因是认为拆迁政策不规范或者认为自身的拆迁权益受到损害,想要论证行政行为不合法。

那么,当一件事情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出信访诉求,该如何做出选择?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也就是说,一件事项既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信访,应当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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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可能无法准确区分行政复议和信访之间的界限,为了避免办理不规范引起的追责,通常会采取“一锅粥”的方式,将所有的事项都纳入信访程序。这最后容易导致一个现象,即处理意见书中进行信访回复,复查意见书中却以可以复议为由不予受理,使得同一诉求走了两种救济渠道,最终往往是无疾而终。

那么,如何区别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履职之间的关系?近些年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提出履责申请,被告以信访处理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回复,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不应将行政履职申请当做信访处理,从而判定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这更要求在处理来访来信时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对信访申请和复议、履责申请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