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继涛 梁学东
11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批湖北法院司法保护长江的案例和事例。在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国家电投集团湖北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公司通过认购碳汇量3164.56吨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超审批红线使用林地、土地。经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7611.27平方米(合41.41亩)。
2022年10月,被告某公司主动对被损毁林木地块进行修复,重建复绿面积为32841平方米。经专家评估认定,损毁林地的各项生态功能不复存在,相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影响周边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复,但经专家意见认定,新造林尚不具备生态功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1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相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8万余元,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虽已进行了补植复绿,但补种的树木为幼树,约5年方能郁闭成林初步具备生态功能,无法弥补相关生态环境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引导被告某公司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就认购碳汇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公司自愿购买长阳林业“碳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认购金额28万余元,认购碳汇量3164.56吨。
湖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吴良志在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在认定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积极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引导被告异地购买碳票,抵赔其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探索将认购碳汇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促进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和总体恢复,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