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99期】

11月14日,汝城县苗眉坳通组公路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在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这是该院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落实最高检“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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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汝城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11.35亩,其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立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汝城县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后,邀请汝城县检察院参与磋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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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出席磋商会,结合该案实际发表了法律意见。该院认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要通过补植复绿等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汝城分局对本次磋商进行了指导。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就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生态修复方案等进行磋商,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检察机关应邀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不仅能通过开展法律监督确保磋商公平公正开展,也能让赔偿义务人正确认识刑事、民事方面要承担的不同责任,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下一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持续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合力,着力提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履职能力。

图文:邓百川 刘泉极

编辑:刘泉极

一审:许华盛 二审:欧阳介 三审: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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