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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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满的处理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缓刑考验期满的处理】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以及缓刑考验期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主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关押,予以考察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教育改造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鼓励其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缓刑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于对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而不是一放了之。近年来社区矫正执行中,由社区矫正组织对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管理,是新的社会条件下探索改进缓刑犯罪分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益尝试,实际上加强了对这部分犯罪分子的管理和教育改造的力度,这也为进一步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创造了条件。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是关于社区矫正的基础性法律,社区矫正法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构建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总体框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从具体内容看,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具体措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对于缓刑犯适用社区矫正,应当严格依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关于缓刑考察机关的修改,并不是简单地将考察机关由一个部门更换为另一个部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考察”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这并非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对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职责。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仅靠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是不够的,要注重发挥各相关部门的合力作用。社区矫正法第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而言,人民法院需要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管;公安机关要依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警务保障;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依旧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发挥重要作用。

本条的第二层意思规定了缓刑考验期正常结束的情形,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适用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表明其在考验期间的教育改造取得了成效,人身危险性得以消除,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对此,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开予以宣告。同时,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缓刑考验期被撤销的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