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辅警,应当清楚明白自己的身份与职责,要深刻认识到越过红线后带来的沉重代价,一旦踏进去就可能一辈子都没有了回头的机会。

1992 年 3 月 28 日出生的年轻小伙周某某,曾是陕西省西安市某单位的辅警。因王某、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需对其进行监视居住,在此期间,单位安排原辅警周某某参与监视居住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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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西安市某局辅警的周某某,公然违反相关规定,准许王某、朱某某讨论案情,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他们用以联系家属、透露案情,还把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向他人泄露,妄图使王某、朱某某获得较轻的处罚。在此过程中,周某某收受王某、周某某家属的钱款总计人民币 16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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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辅警,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100元,因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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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417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67条第3款规定,判周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24年10月24号-2025年10月23号)。

如果你也是一名辅警,正在受到不良诱惑,希望周某某的事情能够对你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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