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正义之声网讯【解桂慧】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该案中,被告人韩某在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六道岔使用捕兽夹、自制猎套等禁捕工具,非法捕猎8只花尾榛鸡、2只松鸦、2只狍子、1只红尾斑鸠、1只喜鹊、1只狗獾等野生动物,总价值48000元。其中,花尾榛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审理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依照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狩猎、销售、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从餐桌上做起,树立正确的饮食观念,不食用野味,做文明守法的人。如遇有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科学救助;发现有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用实际行动保护野生动物,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