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明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红芳与赵宇霖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无偿转让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产给赵宇霖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离婚双方就该房产在二人之间分割的约定。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3日,李明君与张志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产,于2015年4月30日付清全款600000元,装修后居住至今,张志强承诺满五年后办理过户。2018年8月13日,法院因张志强欠款且通过离婚转让房产致偿债能力降低,查封该房屋。李明君后得知张志强挂失补发房产证,经结婚离婚等操作将房产无偿转让给王红芳,王红芳又以结婚离婚方式转给赵宇霖,严重损害其利益。
二、被告辩称
(一)王红芳辩称
不同意李明君诉讼请求。称与赵宇霖合法取得房产,通过婚姻过户,与李明君无关。李明君与张志强的买卖合同因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而无效。自己与赵宇霖无恶意串通,未损害李明君利益,对李明君和张志强债务不知情。
(二)赵宇霖辩称
王红芳与张志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红芳支付合理价款,并非无偿转让。李明君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存在一房二卖。张志强和王红芳结婚、离婚合法,法律未禁止以买卖房屋为目的的结婚、离婚,张志强与王红芳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权转让及无效或可撤销条件。
(三)第三人张志强述称
李明君陈述的其与王红芳情况基本属实,王红芳与赵宇霖后续事情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三、法院查明
1. 2013年5月4日,张志强购得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经济适用住房。
2. 2015年3月13日,张志强与李明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志强将房屋作价600000元卖给李明君,李明君一次性付款,张志强4月底前交房屋原始材料,五年后过户,费用由李明君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书由李明君保管。之后,李明君付款并入住,张志强交付证书。
3. 2017年9月25日,张志强称房产证丢失补办,11月27日领新证。
4. 2018年1月10日,张志强与王红芳结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房屋归王红芳所有,当日办理离婚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红芳名下。
5. 2018年8月20日,王红芳与赵宇霖结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房屋归赵宇霖所有,当日办理离婚登记,24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宇霖名下,后赵宇霖向李明君主张腾退。
6. 审理中,王红芳述称张志强找其配合通过结婚、离婚方式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宇霖名下,张志强认可转移事实但否认是自己找王红芳办理,王红芳认可办理时无购房资质。
四、裁判结果
1. 王红芳与赵宇霖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就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归赵宇霖所有的约定无效;
2. 驳回李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房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 李明君与张志强的房屋买卖协议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虽然李明君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居住,但在未满足相关条件时,该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然而,这并不影响对王红芳与赵宇霖后续房产转让行为的审查。
2. 王红芳与赵宇霖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进行房产所有权转移,这种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从法律角度看,他们的行为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在王红芳不符合购房资质的情况下,规避限购政策,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再者,涉案房屋当时尚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入市规定,且未变更房屋性质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损害了国家利益。
3. 从王红芳本人陈述及相关事实可知,张志强、王红芳和赵宇霖三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操作存在明显的共谋迹象,其恶意显而易见,且损害了李明君的利益。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房产转让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效力认定
1.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王红芳与赵宇霖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明显违反了上述原则。
2. 他们的行为符合合同无效的多种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税费和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该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3. 由于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所以对于李明君要求撤销该约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处理此类房产纠纷案件时,律师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包括房屋的性质、交易过程、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图等。对于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等特殊房产的交易,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房产转让行为,要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准确判断其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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