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理想化解结果应该达到“事心双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和“停诉息访”的效果,也就是实现“事要解决、人要稳定”。但有时候,事情虽然得到解决,但信访人内心疙瘩还在,过一段时间可能因为怒气值拉满再次反映;有时候,经过调解、心理疏导,信访人平息了情绪,但由于事情未解决也会再次反映。这些都不是所期望的理想化解结果。
“事心双解”追求的是“事解”与“心解”的双重达成。在信访程序中,“事解”的方法有很多,如通过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推动事情解决,通过处理-复查-复核程序、上级信访部门的交办督办作用推动事情解决,通过领导包案、领导接访化解,以及通过加强初信初访事项办理监督、实现“一次化解”。对于一些信访积案,也可通过和解、签订调解协议、困难帮扶等方式进行实体化解。
“心解”则主要由基层部门购买第三方服务,提供心理疏导和情绪引导。有趣的现象是,现在越来越多地法援律师考取了心理咨询师证。许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甚至当事人自己也明白,但心理上就是“不服气”,此时律师的作用更多的是心理疏导。
“定分止争”,过去被称为“定纷之争”,但在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看来【1】,后者的表述并不准确,其真正含义是通过确定权利归属,减少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防止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在法院诉讼程序中,通过起诉-诉前调-一审-上诉-二审-监督-(再审)程序实现“定分”,通过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止争”。定分是止争的前提,即使是诉前调的过程也是确定权利归属的过程。
在信访程序中,职能部门(有权办理单位)通过处理,职能部门的上级单位通过复查,再上级单位通过复核来“定分”,确定权利归属。例如在劳动争议投诉中,通过打卡记录、工资条、当事人陈述等证人证词确定工人在工地的真实工种、工作时长,从而确定大小老板的支付工资责任。然而,有时候,信访程序的终结只能带来“定分”,无法“止争”,根源在于当事人认为“定分”存在偏袒,认为问题“没解决”。
“停诉息访”,并非仅指签订停诉息访书。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不再反映同一问题,也可称之为停诉息访。按照信访规定,当一件事情程序终结,应立即停诉息访,不得就同一问题再次反映。
无论是“事心双解”、“定分止争”,还是“案结事了”、“停诉息访”,都是想要达成“事情解决+当事人满意”的目标。如果仅仅追求办结时效或满意率,可能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甚至导致工作人员被追责。2024年6月28日,青岛纪委、监委通报了四起在12345工单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其领导进行追责【2】。简单看了下,是以下几类问题:1,将未核实信息作为回复意见,后续当事人多次投诉,直接将意见改为满意;2,当事人投诉的问题未解决,却在回复里记载为“问题已经解决”,回复不实的;3,当事人明确对回复结果不满意,仍多次标注为“基本满意”的;4,未解决问题问题且未联系当事人,直接标注为“已联系”“满意”的。
因此,真正化解每一信访诉求需要全身心的投入进去,而这一切并非仅仅是靠信访局工作人员,需要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属地街道/社区/村镇的共同配合,这有时也凸显出回访的重要性。
【1】引自王利明教授:《司法的最高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第一检察部,2020-07-17
【2】引自齐鲁壹点.《青岛通报4起12345热线投诉办理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