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传销犯罪辩护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认定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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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三成立某公司,搭建APP并制定规则。平台推销产品以书画为主,同时提供代卖服务。设置的层级分别为普通会员、经销商、金牌经销商、合伙人和业绩股五个级别。

运营模式:经人推荐在APP注册成为普通会员,销售字画就可以成为经销商,之后就可以推荐他人注册,并获得出售字画1%的利润。经销商直接推荐5名会员就成为金牌经销商,享受直推会员业绩1‰的提成。金牌经销商团队下线3层内满20名经销商升级为合伙人,享受3级内会员业绩提成的1‰;合伙人直接推荐3人成为合伙人,且其团队内满80名经销商,升级为业绩股东,享受3级内会员业绩提成的1‰,并获得公司奖励的汽车一辆。

会员购买字画的,在次日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在平台出售。出售价格较购买价格上浮2%,会员向平台支付购买价格1%的委托代卖费,待字画出售完成后,相应款项转到会员账户。

本案的关键来了:平台交易并无真实字画,也不是以字画交易为目的。还有一点就是当最终价格超过5千元时,就将字画拆分为3-5幅总价相同的小额书画,并将超过5000元的书画邮寄给会员。

本案中,张三为公司和平台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公司和平台,通过线下推广会及互联网推广宣传平台。一共发展会员近3万人,层级最后达到20级。李四负责公司及平台财务和日常经营,收取委托费,发放会员推荐奖励和佣金。王五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业绩股东,杨六、牛七、朱八等为业绩股东,通过推介会、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推广宣传,引诱和发展会员。

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没有主从犯之分?如果有,从犯如何确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就有主从犯区分的基础。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的人。具体到本案,张三、李四、王五组织、领导整个传销活动,起到发起、策划、操控作用,承担管理和协调职责,被认定为主犯。而杨六、牛七和朱八等人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对传销组织所起作用并非管理和操纵,地位低、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

共同犯罪无论是有组织性的犯罪还是松散型的共同犯罪,只要是共同犯罪就为主从犯区分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证据和比较,划分从犯,辩护时务必抛开传销犯罪打击组织者和领导者,既然都是领导就不区分主从的朴素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