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某县1名民警1名辅警,带着警务装备去浙江、江苏抓企业家。在苏州抓企业家返回途中途经德清的时候被德清警方控制,最后在德清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如何制止“远洋捕捞”?
网友戏称落后地区办理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经济犯罪案件为“远洋捕捞”,这已经已经成了勒索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家、弥补落后地区财政收入不足的重要手段。
之前都是执法机关去“远洋捕捞”,想不到两个警察,竟然也敢这么做,难以理解难以置信难以想象!
公安部三令五申,“远洋捕捞”却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巨大,惩戒几乎没有。某中部县成立由公安、市场监督组成的打击传销办公室,一年办了四个江苏浙江案件,罚没收入超过一亿元,彻底解决了县里经济困难。县领导非常高兴,打传办主任由正科级直接升副县级,还给了百分之十一千多万的奖励。这样的好事谁不干, 又没有风险,出事单位兜着。
被法律界称为“远洋捕捞”式办案的异地趋利性执法现象受到关注。为何会出现趋利性执法的“远洋捕捞”式办案?该如何破解?
一、什么是“远洋捕捞”?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其实质,是以执法办案为名,行攫取经济利益、罚没财物之实。
内地办案机关办理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尤其是江浙沪广东福建案件,主要是内地办案机关挑选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发现经济犯罪线索,进行立案侦查,冻结账号、抓人,在企业交钱后放人,或者从轻处罚。主要办理网络赌博、网络传销案件。
二、如何“远洋捕捞”?
以某边远地区县为例,县里成立由公安、市场监督等单位组织的打击传销办公室,专门打击网络传销。该打传办一年办理江浙沪广东传销案件六七,上交县财政一亿多元,县里大力表彰该机构,打传办负责人由科级干部直接升为副处级干部,继续负责打击传销。
在打击传销过程中,因为他们没有办法获得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就与国内某知名爬虫公司合作,由该公司向打传办提供国内传销线索,查处后,上交的财政资金中,百分之十奖励给该公司。
收集到线索后,由公安机关出面,异地查封企业账号,并将人抓回来。企业缴纳罚款后,对于被抓的人或者撤案处理,或者从轻处罚。如果拒不缴纳,就移交法院审判。
三、“远洋捕捞”危害极大,应该立即制止。
1.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搞钱,通过购买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犯罪线索等方式,进行立案侦查。
2.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应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江浙沪广东福建企业犯罪,主要犯罪地在这些地方,外地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线索,应该转给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比如上海电竞公司赌博,应该由上海公安机关侦查,但是常德桃园公安机关不将案件移送上海,自己办理,违反公安部关于管辖规定。
3.不惜搞死在地企业,破坏经济发展。
中央强调保护企业,各地也非常重视当地企业保护,江浙沪粤闽也要保护本地企业,所以企业犯罪,不会一棍子将企业打死,内地保护本地企业,所以不办理本地企业案件。
但是,内地办理经济发达地区案件中,就不用顾及这些,根本不用考虑企业生存发展,更不用考虑企业所在地经济发展,因此,就用尽刑手段。查封所有账号,抓走所有骨干,企业一下子就被搞死。、
所以,办案机关异地“远洋捕捞”,危害极大,应该立即制止。
四、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远洋捕捞
公安部严禁“远洋捕捞”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询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五、如何制止“远洋捕捞”?
1.严格执行管辖规定,异地公安机关发现企业网络传销、赌博等犯罪案件,交由主要犯罪地,也就是企业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并且将涉案财物移交。
2.规定刑事案件涉案罚款,交由中央财政。
3.保护企业,对于企业被异地办案,尤其是抓人、查封财产,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党委,协调处理。
4.企业家遇到远洋捕捞,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