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是个枪迷,是不是也想拥有枪支,过一把“射击”瘾呢?随着抖音、快手短视频的兴起,各种枪支组装视频“横空出世”,一位“能工巧匠”便开始“自学成才”,不成想落入“法网”。近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一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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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在快手上频繁浏览枪支组装视频,并添加了昵称“蓑一杆”为QQ好友,2023年3月开始便陆续在拼多多、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上购买了射钉枪、折叠后托、汽车消音气管、倍镜、支架、射钉弹、钢珠、门窗钉等零件,接着在昵称为“蓑一杆”的指导下,将这些零件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后郭某某用该枪支在自己院中发射了约60余发子弹。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以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19日,平遥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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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无论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行为,即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本案的“枪支爱好者”郭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自己购买枪支零件并组装枪支,其组装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具有加工创造性质,故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最终受到刑法的制裁。

枪支杀伤力巨大,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潜在且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疏于管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自己制造枪支,听上去很炫酷,但确是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来源:平遥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