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下给当事人提出了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不同意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并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本案不仅涉及签署认罪认罚后量刑建议的调整问题,还涉及司法局出具“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后,法院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
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法院如何采纳涉及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调查,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据此,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只是适用缓刑的参考,而非依据;而且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并非适用缓刑的前置程序,法院可以自行评估并决定适用缓刑。
关于司法局出具“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后,法院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给出了答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17号“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裁判观点指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当充分考虑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但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适用缓刑,归根到底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之一,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认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中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应当。
以上理论看看就好,现实情况不是这样的。
尽管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但是依旧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法院如不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还需要说明理由,还可能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实践中法院不采纳社区矫正机构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而作出缓刑判决的案例少之又少。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