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程序中,经常会听到“诉访分离”这个词。如果某人前往信访部门反映对于诉讼判决结果的不满,多数情况下会被引导前往法院的信访窗口进行反映,或者登记之后转交给相关法院诉服中心,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由于法定程序完全不同,对于涉法涉诉类的问题,接收单位很少会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更不会引导走信访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程序,这也是普通信访案件和涉诉类信访案件之间的主要区别。
“诉访分离”的规定见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遵循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交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严格执行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首先,什么是“诉”和“访”?
“诉”,指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适用于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司法程序的请求或意向。“访”,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或者向其他部门提出,再由其他部门转述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建议或事项,并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呈现出来。也就是说,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提出的与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司法程序有关的法定程序内的要求或建议,属于“诉”的范畴;而其提出的在诉讼过程中法定程序以外的意向则属于“访”的范畴。
其次,什么是“诉访分离”?
将诉讼程序与信访程序分离,按照不同法定程序分类办理。如果信访人提出的是与诉权相关的问题,例如和立案、一审、上诉、二审、审判监督相关问题,可以视为涉诉类信访。有些投诉事项,名为“访”实为“诉”,例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家人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内部产生争执,此时应交由法院依法分割补偿款;当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因为店铺装修补偿、房主不愿意续租等问题与房主产生争议,应当交由法院作出是否续租的裁决。也就是说,提出的法定救助途径之外的意见或建议才属于普通信访程序。
“诉”和“访”两者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大多数的事项,诉讼方式也行,非诉讼程序也行,比如房产买卖纠纷,由住建部门介入处理也行,购房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根据信访法治化中的预防法治化规定,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一系列程序,应调尽调,将调解程序贯穿于信访程序始终。和解、调解程序与司法程序紧密相连,法院强调“诉源治理”,信访也强调“源头治理”,“诉”和“访”之间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最后,遇到“诉”和“访”如何去做?
诉访分离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将涉法涉诉事项推向政法部门,还需要做好登记、甄别和引导的工作,同时做好终结事项的解释疏导和帮扶救助工作。对于涉法涉诉问题依法终结后,信访人仍不服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既要尊重诉讼结果,也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实现“事心双解”(《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p187)。
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诉人可能存在“厌诉”的心理,这种心理源远流长,古人一直秉持着“调处息争、无讼是求”的理念,认为调解是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而信访实际上就是一个“调解”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在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并有效地化解矛盾。多数信访人将“诉讼”当作化解矛盾的一种途径,也是“最后一种途径”,也是“ 迫不得已”的一种途径。一方面,认为诉讼耗时耗力耗钱,远不如信访渠道方便;另一方面,个别信访人知道自己的诉求没有合理性,诉讼了也大概率是败诉,不如以访施压,期待获得不应有的利益。这也导致了信访很多时候起着“矛盾兜底”的作用,对一些“调解不了”的民事纠纷感到无能为力。
信访和诉讼,两者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后期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可以将两者紧密地关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