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在处理婚姻财产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因种种原因导致房屋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少见。离婚后,名义上持有房产的一方可能因生意亏损欠债无力偿还,债权人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离婚协议还有用吗?此时,该如何应对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律解答」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该协议有效,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离婚协议是民事协议,法律允许双方意思自治。说得通俗点,想如何分配处理财产双方自己说了算。

不过,这种自治法律需要稍微限制一下,即不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或真离婚的方式来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很好理解,你同样不会希望别人欠自己的钱因对方搞假离婚转移了财产,放在哪儿这事儿都能说得通。

故而有效的离婚协议是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接着则需要判断该协议是否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律对于排除强制执行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裁判的主要标准是一方主张的民事权利是否真实及能否排除执行。

肯定观点:配偶一方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请求权成立时间要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在个别情形下会对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且前者系针对特定不动产的请求权,而后者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只是被执行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否定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另案生效判决系权属纠纷或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才能排除执行;其他交付、返还的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离婚协议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从逻辑上亦不应优于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普通金钱债权,不足以排除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可见,一方想要排除强制执行需要进行个案分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各方权利的形成时间、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对权利主体的利害影响、不动产实际占有使用居住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进而确定该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另一方面,即便排除执行失败,一方仍可以依据有效的离婚协议在法院拍卖房产后对拍卖款进行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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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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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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