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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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王雪梅、赵建华与赵丽丽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王雪梅、赵建华主张借名买房,要求赵丽丽协助将房屋过户至王雪梅名下,赵丽丽则以双方已达成回购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拒绝。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雪梅、赵建华。

2. 被告:赵丽丽。

三、原告诉称

王雪梅、赵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王雪梅名下。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妇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1999 年秋,原告夫妇还没有北京户籍,因长期在京工作生活,用被告的身份证借名买房,全款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使用赵丽丽身份证,才能购买该经济适用房。赵丽丽作为原告赵建华的亲妹妹,完全同意,答应待侄子赵晓皓户口迁入北京后更名。2001 年入住,原告全家长期居住在此,原告装修大约花费 30 万元,购买了全部家具家电 20 万元。2005 年原告之子孙晓皓户口迁入北京后,原告夫妇便与被告商谈,尽快办理更名事项,但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后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又回购此房,但双方未谈妥,故原告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赵丽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于2016 年 3 月 3 日达成由被告回购协议,至 2016 年 9 月 5 日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原告就该房屋回购事宜曾起诉三次,起诉状和法庭陈述原告均认可回购事实,现在又要求过户,是自己否定自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1. 王雪梅与赵建华系夫妻关系,赵建华与赵丽丽系兄妹关系。

2. 2000 年 11 月 15 日,赵丽丽(乙方)与北京 G 公司(甲方)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一号的房屋,预售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2650 元,价款合计人民币 462611 元。该合同的代理人处署名为王雪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赵丽丽,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3. 2016 年 3 月,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 年 7 月 6 日,王雪梅、赵建华将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交付给赵丽丽,赵丽丽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起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4.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对房款存在争议。赵丽丽主张购房款为 200 万元,并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2016 年 5 月 20 日、2016 年 6 月 28 日、2016 年 7 月 5 日分别向王雪梅银行账户汇款 100 万元、25 万元、55 万元、20 万元,共计 200 万元。王雪梅、赵建华主张购房款为 400 万元。

六、裁判结果

驳回王雪梅、赵建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王雪梅、赵建华与赵丽丽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后续又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形成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即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王雪梅、赵建华依据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至王雪梅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