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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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某诉康某某、河南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8-2-084-024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17.10.10 / (2017)豫0522民初4279号 / 一审

基本案情】

被告康某某系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在安阳地区的业务员。2017年5月22日,原告王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签订代理购车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以下车辆:车名本田思域,型号2016款,车身色白色,配置220TURBO自动豪华,购车总价13.99万。合同约定内容:1.乙方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该车辆前期费用保证金,余款提车时结算付清。2.交货:甲方收到车辆全款后放车,并保证本合同所提供的车辆为正品新车,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该车不能交车,甲方无条件退款。3.验收方式:交车时按车辆出厂标准,由乙方委托的代表验收,乙方如发现车辆不符合规定应现场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车辆就交接后因人为因素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4.甲方办完交接手续后,车辆发生损毁、丢失等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5.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甲方对乙方不会有任何赔偿责任,甲方如遇运输障碍等不可避免因素,甲方顺延至以上因素排除后,合同继续履行。6.若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违约要求退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7.本合同签字或盖章生效,传真件和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双方不能同时盖章签字,则后盖章乙方的传真件也具有合同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本合同甲方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双方交车后合同自动失效。2017年5月23日,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为原告王某某出具5000元收据一份,上面加盖有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王某某将被告康某某和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诉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式在合同中已经作出约定,本案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豫0522民初42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该裁定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签订的代理购车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尽管原告同时起诉被告康某某,但被告康某某并非合同履行主体,原告主张权利的基础在于与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签订的代理购车合同,在存在合同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约定管辖更符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对于被告河南某商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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