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和稀泥?上海,男子因不满拆迁补偿,多次到村委会反映问题,因妻子曾被村委会报警导致关押,双方积怨更深,男子再次去理论时,和村书记发生冲突,并咬住书记手指,书记则拳打男子,后双方肢体冲突扩大,书记被鉴定为轻伤,男子则为轻微伤,警方调查后对书记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男子多次反映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浦东新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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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牛现年51岁,家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某村,因不满拆迁补偿,秦牛和妻子洪兰,多次到村委会交涉并持续信访,洪兰还曾因村委会报警被关押。

事发当天上午9时许,秦牛和洪兰再次到村委会找村主任陆剑锋,以之前村委会报警导致洪兰被关押及相关动迁问题等为由,进行交涉后发生争执。

村书记汪国桦对秦牛夫妇进行劝解时,与秦牛发生肢体冲突,在旁的其他工作人员将秦牛双手控制,汪国桦左手伸向秦牛头部时,被秦牛咬住左手拇指。

汪国桦意欲挣脱,遂右手拳击秦牛头部,后秦牛、汪国桦互相指控对方实施伤害行为,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对秦牛、汪国桦、洪兰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鉴定,汪国桦的体格检查中记载:检见左手拇指掌侧咬伤致皮肤破损,出血、结痂后改变,鉴定意见为汪国桦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秦牛因故受伤致左额颞部头皮组织肿胀伴皮下血肿形成,构成轻微伤。

后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秦牛遂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派出所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公安分局受理后,于事发后6个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安分局责令派出所对秦牛所报案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对本案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日,派出所即对本案进行受案登记。

经审查调查,派出所认为,违法嫌疑人汪国桦被指控在村委会一楼会议室外的走廊内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秦牛收到后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受理后,决定维持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秦牛不服遂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并提出如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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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事,闵行法院已经作出2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秦牛故意伤害汪国桦致其轻伤的证据不足,判决宣告秦牛无罪,该判决现已生效。

依据上述判决可以确认,事发当天,汪国桦殴打秦牛事实清楚,汪国桦涉嫌诬告陷害,该判决同时确认部分证人在公安所作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故现在无证据证明秦牛违法。

两被告罔顾生效判决,对汪国桦和秦牛采用双重标准,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公安分局辩称:事发当日9时许,秦牛与妻子洪兰因动迁问题至村委会交涉,并与村支书汪国桦、村干部陆剑锋等人发生冲突。

期间,汪国桦伸出左手被秦牛咬住拇指,汪国桦为挣脱左手,遂用右手拳击秦牛头部并将左手脱出,后双方均向派出所控告对方对其实施伤害行为。

经伤势鉴定,汪国桦右手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左手拇指掌侧咬伤致皮肤破损;秦牛左额颞部头皮组织肿胀伴皮下血肿形成,构成轻微伤。

因汪国桦行为系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警方认定汪国桦构成正当防卫,被控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对汪国桦作出被诉不予处罚决定。

警方作出被诉不予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秦牛的诉讼请求。

汪国桦述称,本案是秦牛咬住汪国桦左手拇指后,才发生汪国桦拍打秦牛的事实,基于当时情况,汪国桦拍打秦牛是人的本能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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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故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依据2264号《刑事判决书》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汪国桦系被秦牛咬住左手拇指,意欲挣脱遂用右手拳击秦牛头部。

故公安分局调查后认定汪国桦构成正当防卫,被控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据此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区政府依法有权受理秦牛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受理申请后进行相应调查,要求公安分局就复议事项进行答复。

且区政府经过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依法进行送达,其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秦牛要求撤销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秦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秦牛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