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全网公开个人信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信贷征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高铁飞机、孩子不能入私立学校等等执行举措,社会上刮过一段时间的法院被执行人恐惧风。

但随着近些年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欠债者、赖账者公开发出“威胁”,你们去告我吧,让法院判我吧!甚至网上还出现了,规避法院执行的攻略,传授避免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办法。于是乎,不少人都在惊问,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不怕法院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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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还有人总结出了虽然身为法院被执行人,却依然过得很“逍遥”的几大特征,大家看看身边有这样的人不:

1、不再惧怕你去法院起诉,而是赖账时公开叫嚣,我在法院官司有的是,你喜欢到法院起诉就快去吧,看看谁最后吃亏。因为他们知道,即便你花钱找了律师,打了几年官司胜诉了,法院执行局查到他们身上有案子没执行,也是终本案件,从此自己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不还钱了。

2、越打官司越吃亏,法官会帮着被告让原告抹去部分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知道,民事诉讼中,不分法律上的对错,法官会动不动就进行调解,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要求双方各自让步。以拖欠工人工资为例,即便官司打了好几年,用人单位也不会因为诉讼赖账而多出一分钱,反而可以在一次次诉讼中乃至最后的执行阶段,因法官为了快结案而主持调解的方式,最后少拿钱。

3、直接电话不接、住所隐秘等“玩失踪”,给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制造麻烦。在一些法院,办案人员动辄就以提供被告、被执行人具体信息及住址的方式,为原告、申请执行人制造麻烦,以自己也没有办法找到失联人员为由,将案件不予立案。久而久之,被执行人也知道了这个门路,欠钱跑了就是。

4、根本不惧怕法院的财产报告通知,自己名下根本不登记和留存什么财产。名下公司工厂不登记在自己名下,名下银行账户也不发生资金往来,控制的电子支付有价证券也不在自己名下,连开的豪车住的豪宅也不在自己名下......申请执行人拿着被执行人日常办公生活的奢华场景找执行法官,后者一摊手,他们没找到财产线索,也没有办法。

5、很多的被执行人都办理了离婚手续,把资产都留给了对方,自己孑然一身,而且还跟对方过着离婚不离家一起共同生活经营的日子。能获利的活动,都是前妻前夫出面,轮到败诉需要执行的案件,自己就挺身而出,法院一旦查封了夫妻此前的共同资产,对方就跳出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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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一部分确实资不抵债了,干脆彻底摊牌躺平了。不过,也确实有一部分是在“高人”的指点下,在“有人”的庇护下,身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是过着花天酒地,掌控着庞大企业,根本不惧怕官司败诉不惧怕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对其不采取其他措施的状态。

烟语君曾经在一法院的执行局,遇到一去查询案件分在哪个执行法官的申请执行人,一看就是轻车熟路的摸样,就跟他聊了起来。据他讲,他是来法院开具证明的,拿着法院的证明,就可以去扣押对方的车辆。

烟语君问他,为什么不等着法院执行人员去扣车,他说,执行法官现在只管着网上查询财产,哪里有空给你去扣车卖车?他们只要查到对方账户下没有财产了,就会给你终结本次执行,等你有了对方的财产线索,才会给你重新立案执行。现在的执行案件,申请人不着急,除非对方账户有钱,否则法院不会给你去查询其他财产线索,直接就终结执行了。

烟语君又问他,现在不抓人拘留人了吗?他说,现在都强调文明执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就算结案了,哪里还有得罪人自己有风险而去抓人的?

也许以上的两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已经掌握了法律技巧,可以轻易的采取措施规避法院执行;二是法院执行工作已经习惯于办公室办案、网上办案,动辄就以终本执行方式结案,共同造就了如今的被执行人已经不怕法院执行了。

有网友的留言是,10多年前,曾在一中院代理执行案件,突然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大意是要应付年终考核,希望当事人申请“终止执行”。当事人当然不同意,因分文未执行到账。执行法官又来电话说,申请“终止执行”仅是名义上的,法院会继续执行,只是应付一下上级法院年终考核,“提高结案率”而已。还说,“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左思右虑最终因怕得罪执行法官,违心地申请了终止执行。但到第二年初,就马上申请恢复执行,还打电话追问。就是那个执行法官,在电话里带着笑意说:“案号都没有了,还执行什么啊!”之后,再无下文......

依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 年)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用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已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进行查找;若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可问题是,什么是“已经用尽财产调查手段”,是否需要将调查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并接受质疑,这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再如,如何监督执行工作尽职尽责,如何进行权利救济,也是很多申请执行人所不知道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见,不需要通知申请执行人,只要经过法院内部决定,执行案件就可以终结执行。

根据以上的规定,很多申请执行人还在等待法院执行结果的期间,案件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而结案,自己还浑然不知。只要在网上查到被执行人账户下没有财产,法官就可以结案了,几年的官司下来,原告打了一个寂寞。想要再申请恢复执行,没有调查权的原告,谈何容易?如此一来,哪里还有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