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的老百姓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同意将房子进行拆除,但是有的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未对房屋拆除事项进行通知,直接将房子拆除,造成了老百姓屋内物品因未能及时搬离而造成损失。那么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就可以随意拆除房屋了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01律师解读

有的政府部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与老百姓签订协议后,就可以随时拆房子了,那么我们老百姓需要知道的是,即使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腾空房屋,行政机关也没有办法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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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是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是实施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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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征收领域,征收双方签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因为某些理由拒绝履约搬迁,行政机关也只能遵照相关法定程序,提起法律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经法律程序,跳过向法院提起申请,直接行使强拆是违法的。

02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