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自然资源局对张某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6日又做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张某提起诉讼,上述两项决定书被依法撤销,而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强制拆除了张某的房屋,张某于2020年4月份以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案中,首先,自然资源局在张某与征收部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且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对张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征收、补偿、强拆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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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房屋被拆除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该由被告自然资源局举证。被告自然资源局在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程序规定、证据和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应视为无相应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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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然资源局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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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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