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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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在商业活动和家庭财务关系交织的情境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复杂。

如果夫妻均系公司股东,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院在《高延江、荣爱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双方系公司股东,对外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高延江、荣爱香在二审庭审中表示案涉借款用于高延江公司经营,但高延江、荣爱香系部分公司的共同股东,即该部分债务用于高延江、荣爱香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荣爱香与高延江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通常情况下,当夫妻均为公司股东时,公司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与夫妻的共同利益相关。如果一方借款确实是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例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等,并且借款是为了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而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息息相关,那么这种借款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借款虽然名义上用于公司,但实际上是用于公司股东的个人消费或者其他与公司正常运营无关的事项,例如用借款为自己购买奢侈品,或者将借款挪作他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判断这种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证据起着关键的作用。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并且公司经营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相关。例如,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资金流向凭证等。而夫妻另一方如果主张不是共同债务,也需要提供证据,如双方关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独立协议、借款方对借款用途的个人承诺等。

由于此类案情通常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支持。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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