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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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股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益,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还涉及到公司的股东资格、管理参与权等。

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被推定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对外具有公信力。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往往是基于对股权登记的信赖而进行交易。

这种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可能会产生冲突。

那么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哪些情形有效,哪些情形无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孙某某诉张某某、张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股权转让无需配偶的同意,但如果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配偶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院认为,

1.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综上,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度、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善意取得制度、公司内部程序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权衡各方利益,准确判断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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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孙某某诉张某某、张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3-10-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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