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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镜律师观察/文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意思表达必须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才能进行,于是现代公司法设计了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代言人。

中国的民法典、公司法都高度认可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的强大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将会直接归属公司,由公司承担其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有利有弊,一旦失控,很容易被滥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文结合2023年新公司法规定,就如何约束法定代表签字权提出一些思考。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特征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呈现四个显著特征。

一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范围广泛。除了公司担保合同之外,其他类型的合同,只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自动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就应当履行这些合同。

比如法定代表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等。2023年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难以制约。法定代表人享有的天然代表权,股东甚至无法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这为法定代表人权利滥用提供了机会与空间。

2023年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强于公章效力。虽然在我国实践习惯中,相比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人们更愿意认可公司公章的效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只要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便没有公司公章,该合同也对公司有效力;反之,如果合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有公司公章,若无法证明公章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加盖的,该合同对公司没有效力。

四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权超越了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思表示的特定代理人,对外签字的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公司承担,故法定代表人实际拥有的权利,往往超过了股东或者董事个人。

换句话说,即便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对外代表公司的签字,通常情形下,该行为对公司不会发生当然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则完全不一样。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弊端

法律之所以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强大的法律效力,目的是保障交易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的信赖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但辩证地看,该立法价值取向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弊端。

一方面,法定代表签字权效力太大,容易被滥用。当公司内部爆发矛盾时,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意志不正当地伪装为公司意志,滥用签字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实践中,大股东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资金占用、掏空上市公司等案例不胜枚举。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过大会架空公司治理结构。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全部归于公司时,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其他董事的权利旁落,或者使其他董事沦为消极董事。

鉴于很难确保提名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的提议和观点都正确且合理,这种制度天然存在纠错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旦发生错误,法定代表人滥用签字权的不利后果可能就需要由公司和全体股东、职工、债权人共同承担。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碧华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评价是,法定代表人的独任代表制特点容易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与公司治理的理念相悖,增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寻租风险,危害了公司治理基石,诱发了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损害公司利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约束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可行性方法

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强大法律效力,使其成为了公司股东争夺控制权的重要目标,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位。

未控制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如何约束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如何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作出违背全体股东意志,甚至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这些都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要有效约束法定代表人签字权,仍有一些值得尝试的方法和路径。

一是从合同文本入手,让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限制外部化。

民法典和2023年新公司法都不承认公司章程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外部效力,但并不意味着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就毫无意义。

比如,股东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后,法定代表人才能签署。

如何让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限制发生外部效力?我们的建议是: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相应内容,比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知晓甲方公司章程第*条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当然,其他股东会说,无从知晓法定代表人会私下签署合同,更没有机会增加合同文本的内容。鉴于此,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约定法定代表人违背前述限制性条款的惩罚性后果。

二是未提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要争取掌控公司的公章,实现有限的分权与制衡。

在我国,公司公章一直被视为公司象征,与公司的存续共始终。虽然严格从现有法律层面讲,公章并不能代表公司,但社会实践对公章的认可度有过之无不及。

公章的对外公信效力实际强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往往是有印章无签名的文件被视为有效,有签名无印章的文件的效力受到质疑,以至于我国公司的股东矛盾经常会演化为抢公章事件。

所以,一般情形下,未指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如果能掌握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就相等于掌握了公司控制权。

2020年在李国庆抢公章事件中,李国庆寄希望通过控制公司公章来削弱大股东俞渝兼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虽然这更像是一场闹剧,但其反映的本质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重叠已经架空了其他股东话语权的事实。

三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的提名方法与任期。

2023年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第七十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据此,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设计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方法与任期,杜绝大股东长期把持法定代表人的现象,让其他股东也有机会提名法定代表人,从制度上实现公司股东的民主治理。

法定代表人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把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予以完善,使其更好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可谓实务中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作者张文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治理与股权交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镜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杨洋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反舞弊调查中心副主任、黑镜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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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镜律师观察经济观察报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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