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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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有错误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申请再审是在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情况下的特殊救济程序,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通常需要找到原判决的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申请再审才能被受理、改判。

一、实体错误

实务中,提起再审的案件原裁判存在实体错误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即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直接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同时,主要证据也是对应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言的。只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用以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系伪造的才构成再审事由。

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缔结借款协议与金钱交付的事实为基本事实,借款协议是主要证据。原裁判如对借贷金额、还款金额认定错误则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如有伪造借条或伪造签名的,则属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而一些次要事实或背景事实原审虽然认定有瑕疵,但对案件结果无直接影响的,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二)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如甲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某分店部分股份转给甲,甲不参与店内管理,双方共同承担分公司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后甲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判决生效后,A公司以原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甲与A公司共同承担费用并共担损失,且在协议实际履行中获得分红,双方之间应为合伙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程序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系程序性事由,其中申请人援引较普遍的事由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一)证据未经质证

质证主要出现在证据交换阶段和庭审阶段。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对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拒绝质证,其在原裁判生效后又以第四项申请再审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第四项未经质证的情形。

换言之,如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的,当事人都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二)剥夺辩论权

剥夺辩论权指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如果因当事人、代理人故意拖延庭审时间重复辩论、发表与案件无关或毫无法律意义的辩论,法庭予以制止的,系基于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需要,不属于剥夺辩论权。

另,实践中申请人有时候会混淆依法缺席审判与剥夺辩论权、原审未质证主要证据之间的关系。

原审已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但当事人缺席审理的,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九项事由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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