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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院针对“仲裁司法审查问题”,发布了第十四批“法答网精选答问”,其中的问题4就涉及此问题。

这个“所在地”或“当地”是所在地的县区级地点,还是市级地点,甚或省级地点呢?下面总结一下解答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认定应遵循的原则:不拘泥于文字,应以“仲裁约定有效”有利原则来处理

说白了就是,不应拘泥于文字,仲裁机构虽然没有约定确切的名称,但应尽可能让仲裁协议约定有效,可以明确具体仲裁机构的就明确,实在无法明确,当事人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才根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无效处理。

首先“所在地”或“当地”,如果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同约定和履行可以确定的就应明确。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可以视为“所在地”或“当地”,双方都在同一个住所地的,该地可以视为约定的“所在地”或“当地”。

“所在地”或“当地”明确后,就是明确该地域中的某个具体仲裁机构,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下面的规则:

1、如果该地有且有唯一一个仲裁委员会,那可以视为约定了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没有可确定唯一仲裁机构的,还可以上升到市一级来确定唯一仲裁机构,以此类推到省一级唯一仲裁机构均可以;

2、如果上述认定过程中,同一地级仲裁机关有两个以上,当事人无法协商再确定的话,则视为仲裁协议约定无效;

3、上述可供确认的仲裁机构,不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原因是实际作出仲裁裁决的名义单位非分支机构,而是外地的仲裁委员会,因此不纳入考虑范围,即视为非“所在地”或“当地”的仲裁机构。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附第十四批解答报道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