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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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是法院处置查封股权的一种常见方式。法院会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查封的股权进行拍卖。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市场行情、股权本身的价值评估、潜在竞买人的数量等,可能会出现流拍的情况。流拍意味着在拍卖过程中没有竞买人出价达到拍卖的保留价,导致拍卖未能成功。

执行程序中,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其处置如果涉及到多个法院查封的情况时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果首封法院因股权流拍而解除查封后,后续查封法院是否有权直接以保留价将股权用于抵偿债务?

最高院在《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案》中明确:

首封法院评估拍卖股权流拍,因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解除查封后,后续查封生效。因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后续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本案中,襄汾县法院为涉案股权的首查封法院,对该股权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流拍后法院可以将该股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鉴于富邦公司拒绝接受该股权抵债,海姿公司作为执行债权人,有权接受该财产抵债。

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襄汾县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进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因此,(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关于临汾中院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而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撤销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当首次查封的法院解除对股权的查封后,后续查封的法院在查封生效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不经过评估拍卖程序,直接裁定将涉案股权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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