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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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某些证据,或者某些证据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法院就会主动介入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其履行审判职能的一种体现,旨在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可以直接采信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巢湖市某租赁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主张、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人民法院如果依职权探知并径行认定,必然会造成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

再审法院认为,

二审判决关于“(2016年3月21日)此后案涉三台起重机的总包(使用)单位为某建设公司”的认定,在一审、二审中,双方均未主张该事实,该事实不属于原审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未将该事实归纳为争议焦点,以释明、引导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此进行辩论、举证,而是直接解读相关证据,径行认定新的事实:“根据某租赁公司一审提供的《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反映,(2016年3月21日)此后案涉三台起重机的总包(使用)单位为某建设公司”,该认定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剥夺了某租赁公司的举证机会。

据此,未经质证的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不应直接采信。

一、违背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要求审判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就直接采信,这就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即使法院的出发点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但跳过质证环节会让当事人感觉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剥夺,从而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可能存在各种隐患。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可能对证据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发现。如果不给予他们质证的机会,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据可能会被误纳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中,进而导致错误的判决。例如,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一份证人证言,其中可能存在证人记忆偏差或者受到外界干扰的情况,如果未经当事人质证就直接采信,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

那么,是否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未经双方质证,都构成剥夺辩论权的违法情形呢?

也不尽然。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广东某乙公司诉某甲生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也列举了例外情形: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能认定当事人一方主张的欺诈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院又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未经双方质证,也不构成剥夺辩论权的违法情形。

综上,通常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不能直接采信。严格执行质证程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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