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筑工程领域以及商业往来中,以房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然而,当以房抵债未完成过户手续时,就会产生诸如发包方可否从应付款中扣除抵债金额这样复杂的问题,这涉及到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物权变动等多方面的考量。
一般情况下,只要以房抵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即为有效。
例如,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以发包方的房产抵偿所欠承包方的工程款,并且对房屋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这样的以房抵债合同在效力上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虽然以房抵债合同有效,但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这意味着,从法律物权的角度来看,发包方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由于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以房抵债的目的并未完全实现。对于承包方来说,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就意味着其债权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清偿。
那么,以房抵债未过户,发包方能从应付款中扣除抵债金额吗?
最高院在《邱庆宗、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房产的过户登记是否完成是协议履行的问题,并不能据此否定当事人双方已就以房产抵偿债务达成一致的事实,相应的抵债金额应当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政通公司和福安公司均提出本案存在以购房款抵扣工程款的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以房款抵扣工程款的事实,有工程进度款购房确认单、申请报告、收款收据、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财务付款指令单、代扣工程款抵房款的申请、购房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邱庆宗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再审审查中,邱庆宗提交了案涉抵工程款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律师函、起诉状及(2019)琼0108民初935、936号民事裁定,拟证明相关房产未登记在邱庆宗名下,邱庆宗与福安公司之间没有以房抵债的合意。
但房产是否转移登记是协议履行的问题,并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已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的事实。邱庆宗提交的前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需要提醒施工方注意的是,如果要规避此类风险,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可以约定,如果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房屋未过户的,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能扣除以房抵债金额。或者约定过户时间和违约金,以防逾期交房损失无法追偿。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