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新增规定。虽然在《民法典》颁布前,居住权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但为了解决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的纠纷,早在原《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中就有:“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的规定。因此,在《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的情况下,离婚时,除了离婚经济帮助以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人民法院调解两种方式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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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李小帅(化名)与张小美(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在十年婚姻生活中,双方始终矛盾不断,导致感情逐步淡漠,最后彻底破裂。李小帅(化名)起诉离婚,张小美(化名)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存在争议。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自行达成协议,约定了包括在男方单独所有的房产上为女方和孩子设立居住权在内的各项内容。
审理情况
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双方约定在李小帅(化名)单独所有的房屋上为张小美(化名)和双方儿子设立居住权,并明确了居住权的期限、居住要求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的方式设立。在离婚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情形时,可以以判决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但因前者标准较高,故为了化解矛盾、妥善安置离婚后子女和前夫/前妻的生活,离婚双方充分考虑子女抚养、一方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后,以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也是一种可供参考的选择。另外,在赡养、抚养等家事纠纷中,相较于给付金钱等其他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往往更有利于化解家庭内部矛盾、促进家庭和谐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立居住权的实践过程中,除了要充分了解居住权应为特定自然人设定,只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不得转让、继承等限制因素外,还要明确居住权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进行登记设立,最好对居住权期限、居住要求和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
作者:王少群
编辑:王俐苹
初审:王春林
终审:朴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