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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保险公司赔不赔?潢川法院判了!

本网讯(阮露)“感谢潢川法院践行公正司法,维护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9月23日,当事人将一面印有“察秋毫扬浩然正气,慎研判净营商蓝天”的锦旗送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的手中,以表达对法院公正高效审案、司法为民情怀的高度赞赏和由衷感谢。

据悉,甲某将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并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2023年12月,甲某聘请的司机丙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时车辆侧翻,事故造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经维修后,甲某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超载为由拒赔,甲某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潢川法院,要求乙保险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案件受理后,双柳法庭负责人李金枝认真阅卷,全面梳理双方争议焦点。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发生前,案涉车辆在厂区装货后过地磅称重并经司机丙某签字确认,过磅单显示案涉车辆实际载重超荷载一倍之多,车辆还未驶离厂区就发生侧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甲某作为货物运输行业从业者,应了解此状态下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会显著增加,因此依前引保险条款之规定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甲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汽车作为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车辆购买保险,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表现,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事驾驶和运输活动,如在驾驶和运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等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仅会导致车辆事故发生显著增加,更是对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也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