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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千万

用他人账户收支、变更投保人规避执行

法院:判刑1年!

明知自己涉及5起执行案件,还有超过2000万元债务未还,不仅暗度陈仓借用他人账户消费,还变更保单投保人转移财产。近日,陈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以来,青羊法院先后受理了5起以陈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共计2246万余元。

Part.01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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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控,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除一辆轿车和两个已被查封的车位外,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因案涉车辆下落不明,车位系轮候查封,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件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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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申请人陈某某掌握被执行人行踪后,将其扭送至法院,经承办法官调解,当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长期履行。因和解协议达成后并未履行,2023年7月,被执行人陈某某再次被法院传唤,通过对其流水的调查,发现陈某某于2021年期间向案外人左某某转移大额退保保费,并将有实际价值的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其女儿,且陈某某正在使用的微信账号也非本人所有,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羊法院对其拘留15日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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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结束后,陈某某依然没有履行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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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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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转移退回款项,还将以自己名义购买且作为投保人的保单进行投保人变更,造成无法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期间其银行账户有多笔保险公司支付实时代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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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陈某某明知负有执行义务,仍借用他人账户持有财产,致判决不能履行,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陈某某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家属代为退出部分款项,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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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Part.03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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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明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和登记的银行卡进行交易,隐瞒财产状况,导致执行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状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执行工作,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丨执行局张亚乔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