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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周某芳与林某凤系前婆媳关系。周某芳起诉要求林某凤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搬离,并支付自2020 年 8 月 31 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理由是涉诉房屋为其合法财产,林某凤在其儿子陈某鹏去世后未经同意占有房屋,严重侵害其物权。林某凤辩称涉诉房屋系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周某芳无经济能力,系与周某芳及陈某鹏达成口头协议,由其与陈某鹏出资购买并共同使用,且一直赡养、照顾周某芳,不存在非法侵占行为。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周某芳观点

1. 判令林某凤自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搬离。

2. 判令林某凤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 8000 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3. 诉讼费由林某凤承担。

(二)被告林某凤观点

1. 对案涉房屋系有权占有使用,不存在非法妨害行为。

2. 案涉房屋系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由其与陈某鹏出资,陈某鹏代为办理购房手续,购买后共同使用。

3. 一直赡养、照顾周某芳,婆媳关系好,周某芳从未要求搬离,不存在起诉状所述情况。

4. 不同意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1. 周某芳与陈某贵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三人陈某洁、方亮、陈某鹏。陈某贵于 1999 年去世,陈某鹏于 2011 年去世,方亮于 2018 年去世。陈某鹏与林某凤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08 年 10 月 24 日离婚,2010 年 2 月 10 日复婚。

2. 2003 年 7 月 29 日,单位作为甲方,陈某鹏作为乙方,约定由陈某鹏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住房,房屋登记在周某芳名下。

3. 2021 年 6 月 21 日,单位出具证明,表明涉诉房屋为单位出售给陈某贵(含其配偶)共同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四、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芳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本案中,涉诉房屋虽登记在周某芳名下,但周某芳的配偶陈某贵在其中亦享有权利。陈某贵去世后,其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陈某贵在涉诉房屋中的权利。林某凤系陈某鹏的配偶,陈某鹏去世后,林某凤并非无权对涉诉房屋居住使用。且林某凤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赡养周某芳且同意周某芳在涉诉房屋内居住使用。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凤对周某芳的物权造成侵害,故周某芳要求林某凤搬离涉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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